7月15日,財政部發布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修訂內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購合同制度、強化采購人主體地位、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和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本文就主要修訂內容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對比,做如下梳理 :
說明:
(1)修訂意見稿中采購主體中增加其他采購實體,同時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作為政府采購的范圍。
(2)合同不強調“有償”,實務中一些項目不需要采購單位支付中標單位相應的對價,甚至有些項目中標單位為獲得經營權,需要支付類似“承包費”,在原采購法下,此類操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新修訂給予此類項目合法地位。
(3)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可以由被授權機關、事業單位、相關部門作為聯合采購人。
說明:
各級預算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集中采購目錄將統一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說明:
刪除現行的“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工程統一都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使得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兩法合一”。
說明:
(1)政府采購當事人取消采購代理機構,強調采購人的主體地位。
(2)新增明確其他參加人范圍。
說明:
(1)明確集中采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由現在的市級以上下沉設到縣級。
(2)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業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系的限制。
說明:
(1)刪掉良好商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這些不易量化的要求。
(2)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和不存在尚欠繳應納稅款或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可以不提供業績。
說明:
不再強調每一個聯合體成員方均需滿足資格條件,降低門檻要求,給小微企業更多參與機會。
說明:
允許同類型項目進行自愿聯合采購。
說明:
低于三家供應商也可以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