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基礎設施市場上,政府方為解決短期內財政資金的不足,在受各種條件或資源限制而無法采取PPP模式的情況下,各地政府往往采取“投資人+EPC”或類似延期付款的操作模式公開招選社會投資人,由地方政府授權的平臺公司與中標社會投資人合作展開相關投資、建設等工作。
在很多情況下,中標社會投資人需要與平臺公司合資作為項目主體,這就涉及到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必須執行2017年的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其牽涉相關程序較多、耗時較長,給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操作交易帶來影響,特別當中標社會投資人是民營企業參與的項目。
本文重點分析其中涉及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方面規定,并就中潛咨詢近期的實務操作案例提出操作建議。
一、32號令的總體規定
1、規定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分析
“32號令”這一條規定了國有資產交易的總體要求,特別是“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對實務操作影響很大。
二、32號令與原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規定的關系
“32號令”并未廢止現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法規,而是規定,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22年5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39號文”),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提出了部分補充或修正的規定。
我們認為,“39號文”對“32號令”作了有益補充,后續在沒有沖突的前提下,包括“3號令”在內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規定仍可以作為“32號令”規定的補充。隨著“32號令”的其他配套細則及指引等相關文件出臺,對“32號令”與原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規定之間區別適用的邊界也將更加明確。
后續相關分析會結合“39號文”的最新規定。
三、32號令覆蓋所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1、規定
“32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2、分析
這一條覆蓋所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32號令還對國有企業轉讓“產權”和“資產”的交易程序進行了區別規定,企業增資行為也首次被納入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范圍。
四、32號令明確規范了國有資產交易主體
1、規定
“32號令”“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2、分析
在現行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中,該條款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給出了最為明確的界定,對于其他領域的國有資產監管實務具有極強的參考意義。
此外,“32號令”還規定,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五、國資產權轉讓和增資的監管權限相同
1、32號令的第七、第八條規定了國家出資企業國資產權轉讓的監管權限
“32號令”“第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2、32號令的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監管權限
“32號令”“第三十四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分析
國家出資企業的國資產權轉讓與增資相同,同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如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則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可決定其子企業的產權轉讓或增資,除非專業重大領域或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相關事項,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六、國資產權轉讓和增資的披露操作經“39號文”調整,基本趨同
1、國資產權轉讓采取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一般轉讓僅正式披露
“32號令”在企業產權轉讓的流程中設置了“預披露制度”(只針對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情況)。
“32號令”“第十三條,企業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如果產權轉讓會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經“39號文”調整,增資全部采取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
“32號令”“第三十九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39號文”作了調整,”六、企業增資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3、分析
國資產權轉讓和增資都由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其中國資產權轉讓只有會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才須進行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的信息預披露,一般國資產權轉讓只需進行正式信息披露,披露時間只有國資增資的一半;國資增資則沒有區分,全部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預披露和正式披露時間與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國資產權轉讓相同。而可見從重要性而言,增資與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國資產權轉讓相同。